财产保全

更新时间:2025-07-31 已浏览:46 文章来源:原创

财产保全

一、什么情况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手段?

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三、如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申请会被法院驳回。

四、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后不起诉会有什么后果?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五、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准备哪些资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2)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3)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民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同书、欠据等;

4)证明需要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

5)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担保人必须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担保人必须提交担保物的有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如用车辆担保,须提交车辆行驶证正副本、车身照片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全保保单(担保车辆必须购买全车盗抢险,且自起诉日,保险期限尚余三个月以上)、无查封、无抵押证明原件;用房屋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担保的,须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无查封、无抵押证明原件、购房发票或评估报告;用现金担保,须提交半年以上定期存款存单或存折的复印件等;

在提交上述材料时,凡复印件必须同时提交其原件供本院审查核对。

担保人需亲自到场签署担保文书。上述材料必须提交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两份;

6)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担保人本人需现场确认担保(单位除外),若第三人无法现场确认的,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

7)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还应提交证明材料,证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六、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申请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七、被申请人可以做什么?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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