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信访接待
信访须知 群众来访接待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做好本院涉诉信访的日常工作; (二)对涉诉信访进行研判分析,为工作决策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三)协助政工部门进行信访工作考核,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信访责任追究; (四)与党委、人大、政府和政法各机关沟通联系、通报情况; (五)做好与涉诉信访相关的其它工作。 涉诉信访基本知识 一、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信访方式,对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案件提出诉求的活动。 二、涉诉信访包括涉诉来信和涉诉来访两种形式。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语音通话、传真、短信、微信、微博等形式的,按照来信处理。 三、根据涉诉来信的性质,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诉”、“访”识别: (一)信访所涉案件正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或者信访诉求可以通过行使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异议、复议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权利寻求司法救济的,属于“诉”。 (二)信访所涉案件或者信访诉求已经穷尽司法程序,信访人不再享有诉权的,属于“访”。具体包括: 1、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经过再审审查或者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或者再审的。 2、刑事案件经过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申诉复查的。 3、行政案件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经过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复查的。 4、司法赔偿案件经过作出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复查的。 5、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 群众来访指南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本院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案件,向来访接待室提出诉求。 二、信访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信访秩序,请勿在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及门前公共场所聚集,爱情公私财物,不得使用暴力,煽动使用暴力以及采取其他极端方式扰乱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信访人进入接待室时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器具、爆炸品以及其它危险品,一经发现即依法予以收缴;信访人不得携带摄录设备进入接访室。 五、信访人来访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登记采访信息,按次序耐心等待,保持整洁、肃静,请勿喧哗、吵闹。反映意见完毕后,按工作人员的安排等候答复,请勿滞留不走。多人来访的,请推选一至三名代表反映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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